国家外汇办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办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,全国性中资银行:
为进一步标准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计算申报事务,完善国际收支计算申报准则,便当银行、申报主体更精确地了解和履行申报要求,国家外汇办理局修订形成了《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计算申报事务指引(2023年版)》(见附件),现印发给你们。
本告诉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。《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经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计算申报事务指引(2019年版)的告诉》(汇发〔2019〕25号)一起废止。
国家外汇办理局各分局、外汇办理部应在收到本告诉后,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、城市商业银行、乡村商业银行、外商独资银行、中外合资银行、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乡村协作金融机构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,并遵照履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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